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我局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工作部署完成了良庆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的核准工作,现将已核准的《南宁市良庆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附件:南宁市良庆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