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五条、交易产品入市应当经县农交中心报咸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备案核准,第八条、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第十四条、县农交中心一般根据转让方、受让方意愿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县农交中心的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县农交中心应当出具《咸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本县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鉴证书》,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十八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