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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1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二、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平台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注册地或代理商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年用工数量(含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落实休息休假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四、优化劳动定额和算法规则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动态调整和合理增长机制,七、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市要针对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的劳动用工方式和特点,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隐患和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各市要密切关注并动态掌握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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