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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雷波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雷波县人民政府 | 2023-11-19
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雷波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雷府征告〔2023〕5号因雷波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现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雷波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涉及的锦城镇柏杨村1组、2组,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雷波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雷波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雷府发〔2023〕15号)文件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2〕89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雷府办发〔2012〕102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3〕44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发〔2013〕109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人口及安置户认定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发〔2014〕47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4〕87号)、《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雷波县县城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调整方案的批复》(雷府办发〔2016〕53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五、安置及社会保障(一)安置对象年满16周岁的,养老保障办理程序、缴费方式以及资金发放等按《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波县财政局雷波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雷波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雷人社发〔2019〕74号)执行,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七、补偿登记办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所在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雷波县县城新区建设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八、异议反馈渠道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2023年12月16日之前向雷波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需附要求听证成员联合签名),收取听证申请后雷波县人民政府将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雷波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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