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局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工作部署组织完成了青秀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的核准工作,现将经核准的首批《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予以公布,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我城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附件: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