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23〕2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要求,确定对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认真组织实施,二、对2023年12月1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该制定标准执行,附件: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