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桥梁运行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经审查通过的桥梁《通航安全评估》有关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确保满足桥梁施工安全与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需要,船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一)风力、能见度不符合交通管理机构公布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形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施工与通航安全的任何水上水下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桥梁施工、船舶通航需要及所在水域航道特点,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机构应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规定、桥区水域航道条件及船舶操纵性能,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规划、调整桥梁运行期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交通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和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通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而由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通航标准、规范以及通航安全需要划定的水上交通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