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本局查处瓮安县彬玉商贸有限公司、瓮安县文峰社区文博超市、瓮安邻佳惠民超市、瓮安县好易佳超市共4户市场主体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并于2023年11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上述4户市场主体销售外包装上标有“富强出品专利号ZL201730277752.7”的富强时尚饮杯AA,经查,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06月29日终止,上述行为满足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本局认为,上述市场主体销售专利权终止后仍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新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变更为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上述市场主体属于初次违法,在知晓违法后立即下架假冒专利产品,停止销售,上述市场主体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且未发现上述市场主体假冒专利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责令停止销售,免处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上述4户市场主体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所得,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