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以下奖励:(一)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每类地方法人金融组织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级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二级库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发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园区贷款支持海南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园区发展等3个重点领域发展的省内银行机构进行排名并给予奖励,向申请贷款前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单家核心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省内供应链上游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含“政采贷”业务)的省内金融机构,单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5.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