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办公室、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监管局办公室2023年11月9日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全装修商品房交付项目的装修工程价款应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测专户(以下简称监测专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管理工作,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转至监测专户,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用款的,可将其余预售资金(不含装修工程价款)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监管机构不予受理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一)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使用节点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应当用于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挪用预售资金以及商业银行违规扣划、截留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