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前,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决策同意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