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在本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列审批事项,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金融监管局要求,第三十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三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七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