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区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区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区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手续费标准由区税务、财政部门征求受委托单位意见后制订,区城管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区城管部门办理后将审核结果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未约定具体费用标准的,或者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支付标准,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应当按季度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书面报告区税务、城管部门,第十五条市、区税务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每年上半年分别将上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自行向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