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证监会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构建了以内部控制、业务管理、执业质量三方面为主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调整为“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两部分及评价调整(最高15分)”其中,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券商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则按所开展业务的基础分比例对执业质量基础分总分进行分配,上述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指标及评价结果直接从单项评价引用,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