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发生的支出的补助经费,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传承为主、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第九条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由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本级管理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通过项目保护单位或直接向市非遗保护中心提交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表,第四章申报主体责任和权利第十三条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按照《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开展传承工作,第十五条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向所在地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绩效考评管理,第十八条获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在下一年5月1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和佐证资料,市本级管理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市非遗保护中心报送,第十九条各区(市)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非遗保护中心对补助经费绩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享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金使用绩效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一条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活动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