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林地和林木流转,第六条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用途,不得破坏林草综合生产能力和林草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林草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互换、抵押、赠与、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十一条流出方有权依法处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四)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转让、互换、抵押、赠与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第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第十六条流转合同建议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第四章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和期限,第二十条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草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二)依法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并获得流转收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依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