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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3-11-14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策划、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条件等履约能力,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中单独招标的配套服务建筑、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抽查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抽查职责时,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并形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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