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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2022-03-31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1月17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而提取的基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欠缴、缓缴的保证金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估算费用提取足额基金,第六条矿山企业每月末应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在闭坑的前一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第九条矿山企业年度提取的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的,第十条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后,第十一条矿种系数和开采系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方案》中明确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权利和义务、计提基金随之一同转让,矿山企业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基金的设立、提取、使用及《方案》执行等情况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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