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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泸州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11-13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五条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贯彻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第十七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第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将组织学生跨省实习或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情况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五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技工院校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四十条技工院校的技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第五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技工院校应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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