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承接工程项目、资产处置和中央、省、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等会计年度末成本核算后的税后净利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富市完成年度集体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第四章分配内容第十二条分配内容按优先顺序为:公积金、社会投资股东分红、公益金、补充村组两级组织运转经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等,剩余集体经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20%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在提取以上优先分配内容后,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发放指导标准为:正职(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按不超过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用于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总额的20%作为创收奖励,委员(村〈社区〉“两委”委员〈交叉任职按1人计算〉)共计最高可按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用于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总额的35%作为创收奖励,但最高不超过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用于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总额的20%,符合条件参与长周期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村(社区)干部奖励性待遇补贴分配的村(社区)“两委”干部离任时,对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档案资料不全、不能及时准确计算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和可分配收益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分配方案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由镇(街道)党(工)委及时汇总所辖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第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六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