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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废止《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的补充公告

中山市商务局 | 2023-11-13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制定的现有有效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查过程中,发现已制定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存在不符合上级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以上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予以公布废止,考虑到原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经废止后,凡于2023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所发生的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政策,中山市商务局2023年11月9日(联系人:市商务局贸促科陈泽杰,电话:89892855,邮箱:chenzejie@zsboc.gov.cn)附件下载: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废止《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的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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