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9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台财经发〔2023〕39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台财经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路桥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本次资金奖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领域的各类充(换)电设施,2、奖补对象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在路桥区范围内依法建成投运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建主体,3、已享受过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的项目不在此次奖补范围内,二、奖补标准对本区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进行奖补,实际投资额以区发改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具体比例视当年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总额情况而定,三、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投建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1)2023年路桥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四、申报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投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对相关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根据项目审计报告认定的实际投资额测算相应奖补金额,五、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追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3、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13968652393)附件12023年路桥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附件2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