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支持省级众创空间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备案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支持,2.研究制定省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4.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等,第八条运营机构是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十条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1.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第十七条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众创空间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