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2.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二)办理材料1.《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时提供),若不符合要求,受理单位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复核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