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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 2023-11-08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二、认定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二)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三)报送方式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向具有相应认定权限的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意见和申报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交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于申请次年3月1日起查询认定结果,四、税收优惠办理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8〕6号)同时废止,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pdf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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