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监督,第十条省审计机关依法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科研资金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项目财政资金(含项目承担单位财政科研资金存放在单位账户产生的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其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