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市县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财政部门应用好用足普惠金融政策,省级财政按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由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承担全省实际贴息的50%,第二十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三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