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修订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实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需进行中期评估,修改为: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分三次拨付,5.原第十六条修改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经费拨付给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明确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占立项金额的比例,修改为: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特派员办公中心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场所建设、修缮,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40%,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实施科技项目费用,(3)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