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报部批准后实施,立项须报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应征求政策法规司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报批时须会签政策法规司,第二十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各类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印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