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再生水设施,须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方案审查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八条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第二十一条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