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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3-11-03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委会个数、上年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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