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并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齐项目决算资料后,第三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