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评定原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第五条(评审标准)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组负责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第十二条(培育培训)区审定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组织申报静安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获得静安质量金奖2年以上,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自然人(以下称“个人”)申报静安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个人申报静安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向全社会公开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各方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可向区审定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静安区政府发文表彰静安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静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静安区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