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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门县人民政府 | 2023-10-31
石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石门县村镇供水工程站),指导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监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监管,其他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第五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应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巡检,(三)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及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水质检测,第七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不超过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和供水水源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暂不收取供水水源和成品水的水质监测费(不含水质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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