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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023-10-30
仁寿县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6日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由仁寿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仁寿县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县政府成立“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六)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荐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原则上企业融资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或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将企业融资申请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合作金融机构宣布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提前到期,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3%时或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融资总额的10%时,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民营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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