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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10-30
二、实施主体申报条件在我省开展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组织实施,(一)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二)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技工院校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三、实施主体申报方式和要求(一)实施主体申报方式1、申请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企业或技工院校,填写《山西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1),可面向企业职工、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等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4、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依据评价标准规范,(二)有关要求1、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应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2、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5、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单位、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职业(工种)以及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不得实施比照认定,向已列入目录管理的企业或技工院校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7、在校学生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提交学籍证明材料、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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