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一)政策依据1.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2.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领〔2021〕9号)3.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实施意见(川乡振发〔2022〕112号)4.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乡振发〔2023〕50号)5.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脱贫地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通知》(川农函〔2023〕162号)6.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科协《关于做好第一批产业顾问组支持脱贫县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乡振发〔2023〕51号)(二)对象范围脱贫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地区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优先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5.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各地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50%,2023年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60%,重点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资金、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等省级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脱贫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12.统筹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14.对乡村工匠和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传统工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进行支持,按规定统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给予支持,支持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乡村工匠大师发展产业、兴办企业,县级要统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其他乡村建设资金,17.产业顾问组在脱贫县服务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统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