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且需要转移支付到区、县(市)的资金,奖励标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每个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件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给予每家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对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对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