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籍和毕业管理第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奖励和处分制度,第六章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第四十条技工院校应建立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学生实习由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管理,第四十六条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与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技工院校教学质量、实习实训、日常管理、校企合作、安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