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第八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鼓励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股权(份额)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办理登记托管、转让过户等,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可以中止或者终止交易,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机构要突出市场的平台服务公益性质,11E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12E01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15G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16G01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25J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类26J01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27J02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8J03货物和服务采购29J04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30J05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31J0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32J07资产处置33J08农村生物资产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政策解读:《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