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条侧面间距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第三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二条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表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单位:米建筑高度H道路红线宽度W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居住建筑工业、物流仓储建筑H≤24W<2420101024≤W<40201510W≥4025151524<H≤80<2420151524≤W<40252015W≥40302520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条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第五十五条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