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23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23年4月20日2017年4月19日,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偏—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偏—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偏—氯乙烯共聚树脂,该税则号项下除偏—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1.株式会社吴羽47.1%(KUREHACORPORATION)2.旭化成株式会社47.1%(ASAHIKASEICHEMICALSCORP.)3.其他日本公司47.1%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