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成品储备粮油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承(代)储企业负责落实,第七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对委托储存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与代储企业签订《成品储备粮油委托代储协议书》,第十五条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承(代)储企业应定期对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第十八条承(代)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物台账,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一条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局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成品粮油储备库存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