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全省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含成品粮)所占储备规模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确定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等要求,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化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