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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泉市人民政府 | 2023-10-20
(二)区域协调资金应围绕上报省财政厅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确定的激励政策绩效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区域协调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产业发展项目以外的对个人补助支出或其他应由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项目支出,竞争性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区域协调资金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补助资金等内容,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文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制度,每季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实施本行业资金项目绩效监控,对照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和龙泉市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评价自评表中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价,按照绩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分别赋分,2.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汇总分析绩效评价结果,3.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发现的问题,4.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5.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综合绩效评价”评分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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