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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石城县人民政府 | 2023-10-2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八条石城县烟草专卖局每六个月在在石城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发布饱和区名单、发展区名单及零售点指导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一)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封闭式居民小区,(二)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内按经营摊位(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经营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上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下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许可证清理工作,在原许可证到期前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含内部);(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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