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第16条第二款“对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制造业类创新中心(含工业设计、技术、工程中心)等,在省级财政支持基础上,给予300—500万元经费支持,”二、支持条件1.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已获批建设,2.平台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三、支持标准对获批建设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根据省级财政支持额度按1:1配套,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对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根据省级财政支持额度按1:1配套,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四、申报材料无,五、申报程序免申即享,六、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处联系人:宋立海82363097、132129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