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渠县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草拟了《关于渠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7日征求方式:请将电子邮件发送至1906407128@qq.com联系电话:0818-7202611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10月20日关于渠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渠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犬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限养区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制度,(三)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三、限养区饲养犬只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养犬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三)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七)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