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评定原则)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第五条(评审标准)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各委办局、街镇、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十三条(培育培训)评审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向全社会公开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表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第三十七条(资料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