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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0-19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12日起执行,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规定》补充说明如下,B16南边声功能区块适用1类声功能区要求,C4、C10-2功能区块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规定》中交通干线边界明确为:交通干线与人行道交汇处,六、《规定》涉及的乡村区域按以下标准执行: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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